试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科学地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民法调整以下两大类社会关系:(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的范围很广,性质也不尽相同,但我国民法并不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它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①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②财产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③这种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因此反映到经济上就表现为等价有偿的特性。(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范围也十分广泛,但并不是所有的人身关系均由民法来调整,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其特征表现为:①人身关系的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②这种人身关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却与财产关系有密切的联系;③这种人身关系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