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土地管理局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某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对土地用途、开发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某公司于合同成立后,依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但未按约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致使土地一直闲置。土地管理局在多次催促无效果的情况下,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问:土地管理局能否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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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土地管理局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某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对土地用途、开发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某公司于合同成立后,依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但未按约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致使土地一直闲置。土地管理局在多次催促无效果的情况下,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问:土地管理局能否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局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出让方有权予以纠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本案的土地使用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直将土地闲置,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在出让方多次催促的情况下,仍不开发利用土地。因此,作为出让方的土地管理局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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