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1)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主要原因为:①期间届满;②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③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撤销;④土地灭失。(2)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后果: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而消灭的,国家应当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物权法》第148条)。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物权法》第149条)。③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物权法》第1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