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相邻关系的特征。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实质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限制或扩张。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具有多数性。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只能发生在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相邻关系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在相邻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两个以上不同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包括在内。(2)相邻关系只能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之间,具有相邻性。因为不动产若不相毗邻,则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不会发生权利行使的冲突问题,自然也就不会发生相邻关系。动产之间的相邻不能产生相邻关系问题,因为如果动产所有权的行使发生冲突,则完全可以通过移动动产的位置而加以解决。不动产的毗邻包括不动产相互连接,也包括不动产相互邻近。(3)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具有法定性。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是法律为调和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4)相邻关系内容因种类不同而不同,具有复杂性。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不同种类的相邻关系所体现的内容各不相同。但总而言之,相邻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相邻任何一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都有权要求相邻他方给予便利,而相邻他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相邻各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5)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具有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