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物权变动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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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物权变动的形态。

从《物权法》规定来看,物权变动包括物权的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四种形态。(1)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某一特定主体相结合,即某一特定主体取得对某物的物权。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的发生又称物权的取得。基于物权取得的根据不同,物权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或物权的绝对发生,是指权利人非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生,是指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物权主体的变更是指物权主体人数的变化和物权主体的更换。物权客体的变更为量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在量上有所增减。物权内容的变更为质的变更,是指物权在内容上的扩张或缩减、期限的延长或缩短。狭义的物权变更仅指物权的客体与内容的变更,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由于物权主体的变更通常涉及物权的取得与丧失,也即物权转让,且《物权法》已经将变更与转让作为物权变动的两种并列形态,因此,物权法上所称的物权变更仅为狭义的物权变更,即物权的客体变更与内容变更。(3)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是指物权人将物权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于他人,即新物权人取得物权,原物权人丧失物权。(4)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即物权的终止、丧失,是指物权与其权利主体相分离。物权的消灭可以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物权的绝对消灭是指不仅原物权人的物权消灭,并且其他人也不能取得该物权。物权的相对消灭是指物权虽与原物权人相分离,但又与新的物权人结合。物权的相对消灭,从原物权人来说,为物权的消灭;从物权取得人来说,为物权的转移取得。因此,物权的相对消灭与物权的继受取得,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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