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甲承包了一片水蜜桃果园。正当水蜜桃成熟的季节,甲突因重病住进了医院。邻居乙通过天气预报得知当地即将有一场暴风雨来临。邻居乙为避免甲的果园遭受较大损失,遂支付200元雇人抢收水果,并予以出售。甲出院后,要求乙归还水蜜桃款5000元,乙以若非其抢收甲最多只得2000元为由,仅愿意返还甲3000元。甲遂诉至法院。问:(1)乙为甲抢收水蜜桃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2)乙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1)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为无因管理。本案乙既无法定义务又无约定义务,但为避免甲果园遭受损失雇人抢收水蜜桃并予以出卖,该行为属于无因管理。(2)不合法。本案乙有义务将出售水蜜桃的5000元给付于甲,但同时可要求甲给付雇工费200元,并有权要求甲适当给付因管理甲的事务所造成的误工费,乙没有理由仅返还甲3000元,而将另外2000元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