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某日,甲牵着该狗外出散步,狗将乙咬伤,乙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00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乙要求甲承担500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此时,狗的主人丙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甲认领。乙也向丙提出上述赔偿请求。甲、丙二人均拒绝乙的请求。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2)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理由是什么?(3)甲和丙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1)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甲对丙的狗在没有法定的、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进行精心照料,因此甲、丙之间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甲作为狗的饲养人,是狗的管理人,丙为狗的所有人,对于狗咬伤乙这一法律事实,甲与乙,丙与乙之间构成侵权损害的民事法律关系。(2)对于受害人的损害,应当由甲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狗当时在甲的管理下,因此甲应承担侵权责任,甲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方可免责。(3)甲有权请求丙支付管理中的必要费用,如登报费、饲料费等,丙负有支付此费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