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发生以下法律后果:(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2)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3)根据《民法通则的意见》第37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在其被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4)根据《民法通则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