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的西瓜踩碎了三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200元。丁的三个西瓜价值26元。问:丙、丁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丙的损失应由甲或乙赔偿,丁的损失应由甲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结合本案案情和法律的规定,作为有过错的第三人甲和狗的饲养人乙依法应当对丙所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1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在本案中,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对于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丁家三个西瓜的损失,丙依法不承担责任,该责任依法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甲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