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杨大和张三两家拆除他们的共有房屋,雇佣了一民工甲。在上午,张三注意了安全,每卸一根木头都由铁丝将木头拴着慢慢放下,由甲在下面接着。下午,张三为了加快进度,就没有用铁丝拴,直接将其木头放下,但没有告知甲。在放第一个木头时,甲以为有铁丝拴着,就没有注意。木头从上面掉下来将另一来帮工的丙打成残废。问:(1)张三应否承担责任?(2)杨大应否承担责任?(3)甲应否承担责任?(4)本案民事责任的内容是何种责任?
(1)张三应当承担责任。房屋是杨大和张三共有的,而甲是由他们雇佣来的,并且张三在将木头直接放下时,没有告知甲,甲也无法预见张三没有用铁丝将木头拴住。因此张三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2)杨大也应该承担责任。房屋是他与张三共同所有。依照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共有人应当注意拆房过程的安全,对于事故的发生,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杨大对于事故的发生过错较小,应当承担次要责任。(3)甲不应当承担责任。甲对于事故的发生不能预见,因为依据先前的工作经验,张三每卸一根木头都由铁丝拴着,所以甲无法预见张三没有用铁丝拴住木头,即他主观上并没有过错。而在一般侵权责任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其构成侵权的条件之一,所以甲不应该对此损失负责。(4)本案民事责任的内容是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张三和杨大对丙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张三和杨大的内部责任的分担,因为张三对于事故的发生的过错较大,应该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