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甲拥有一台日本产国内组装的彩色电视机,公民乙误认为是日本产原装彩电,遂与甲协商购买该彩电。甲未向乙说明该彩电为国内组装,即同意以5000元的价格将该彩电转让,并当即将其交付于乙。乙在偿付价金前发现该彩电非日本原装,即要求退还该彩电,并拒付价金。甲认为,该彩电虽系国内组装,但质量并不差;而乙则主张,甲的行为具有欺诈性,双方的约定无效。由此甲诉至法院。问:乙向甲购买彩电的行为属何种民事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乙向甲购买彩电的行为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即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的买卖协议属于乙对标的物——彩电具有重大误解,该重大误解系基于其自身的过错而非甲的故意所致,故不能以受欺诈定性。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对该项民事行为提出撤销请求,再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因此,本案当事人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买卖行为,而法院许可其撤销该项买卖行为之后,乙即应返还彩电于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