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何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区别:(1)产生的原因不同。根据法律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七种,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2)无效的条件不同。无效民事行为是不附带条件的无效,即绝对的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有条件的无效,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对该项民事行为提出撤销的要求,而且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许可撤销的情况下,该项民事行为才会无效。故可撤销民事行为为相对的无效。(3)效力不同。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撤销之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不过,这种撤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行为开始之时。(4)主张无效的主体不同。无效民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主动确认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能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主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