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物的特征。
民法上的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它不同于物理学上的物质。物理学上的物主要强调物的自然属性,而民法上的物除具有自然属性外,主要还是其具有的法律属性。民法上的物的法律特征表现在:(1)民法上的物须存在于人身之外。人身不能成为物,人身上的器官在未与人体脱离前也不能成为物。以人身上的某一器官为交易对象的,不受法律保护。人身的组成部分与人体脱离后可为物,人死亡后的尸体可为物。(2)民法上的物须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不能为人力控制或支配的,不能用于交易,也不能成为物。(3)民法上的物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物须具有可用性,要具有使用价值。不能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物”,也就没有法律意义。(4)民法上的物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民法上的物一般是指具有一定形体,能够单独、个别地存在,并能为人们的感官所感知,且能单独满足人们需要的有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