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通常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此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适用2年期间的诉讼时效。因此,普通诉讼时效的时效期间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包括《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别时效和其他单行法中规定的特别时效。①《民法通则》关于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②其他法律中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除《民法通则》外,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期间不为2年的诉讼时效,也为特别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中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