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及行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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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及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其财产以致危害自己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无偿行为还是有偿行为而有所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即可;而对于有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1)客观要件。第一,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即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第二,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即债务人实施前述减少财产的行为后,将减弱其对债权人的清偿能力,以至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之虞。第三,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第四,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2)主观要件。在有偿行为场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为要件,即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要求行使撤销权以受让人知情为要件。撤销权行使的效力:(1)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终止给付;已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即第三人因该行为而取得财产的,应返还给债务人,因标的物不存在而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第三人如已向债务人支付了对价,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2)对于行使撤销权人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债务人或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如第三人向债权人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则债权人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之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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