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农药厂与乙农资公司签订了农药的购销合同,合同对农药的数量、质量、价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等都作了约定。甲厂如期将农药交付给乙公司,但乙公司却未按时付款。乙公司接收农药后,将农药卖与丙公司,且丙公司也没有按约定向乙付款,致使乙公司无力向甲厂支付农药款,但乙公司又不积极向丙公司催要货款,于是甲厂即向丙公司催要其所欠乙公司的货款,遭到丙公司的拒绝,甲厂遂起诉到法院。问:甲厂能否要求丙公司偿付货款?
甲厂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偿还欠乙公司的货款。在本案中,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债权,且乙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由于乙公司没有按约定付款,已构成履行迟延,而且这种迟延履行损害了甲厂的债权。因此,甲厂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欠乙公司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