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夫妻无子女,1980年将10岁的孟某收为养女。1988年王某的妻子死亡。1995年孟某与张某结婚后另居住在他处,但逢年过节来看望王某。此后王某的侄子王杰、王某的弟弟、王某的妹妹也与王某时有来往。2000年王某突然病故,王某的弟弟和妹妹继承了王某的遗产。孟某和王某的侄子王杰也提出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王某的弟妹认为孟某不是王某的亲生子女,并且早已结婚离开,因此不能继承王某的财产,王杰不是法定继承人。于是孟某和王杰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问:孟某和王杰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孟某有继承权,王杰没有继承权。因为孟某是王某夫妻收养的养女,虽然结婚后已经与养父母分居另过,但是收养关系并没有解除,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财产,因此孟某是王某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王杰是王某的侄子,不是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已经继承了遗产的王某的弟弟、妹妹,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王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因此应按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存在的时候,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因此,只有孟某才是本案合法的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其他人都无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