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立一遗嘱,将全部遗产给幼子,并经公证。不久因病卧床,赵某又自书一遗嘱,长子、幼子各一半。不久,与长子争吵,长子离去,次女侍候。病危时找来邻居、街道干部、亲友等三人,立口头遗嘱,次女、幼子各一半。赵死后,三人争议:幼子要全部,长子要一半,次女也要一半。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1)法院应判公证遗嘱有效,财产归幼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其他遗嘱虽然后立,但不具有法律效力。(2)次女尽了养老送终的义务,法院可以判决适当分给其一部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