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侵权行为的分类。
侵权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在实践中,较为重要的侵权行为分类有以下几种:(1)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形式,侵权行为可分为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积极侵权行为又称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以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在积极侵权行为中,侵权人违反的是对他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通过作为的方式加害于他人。消极侵权行为又称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在消极侵权行为中,侵权人违反的是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加害于他人。(2)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作用,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直接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以自己的直接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间接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借助某种媒介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侵权人并不是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是通过一定的媒介侵害他人民事权益。(3)单独侵权行与共同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侵权行为可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是单一的,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较为简单。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如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论是何种形态的共同侵权行为,在侵权人之间都发生一定的效果。(4)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又称为普通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因自己的过错直接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适用民法一般规定的侵权行为。基于一般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称为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他人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适用民法特殊规定的侵权行为。基于特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称为特殊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