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不得让与的债权。
下列债权不得让与:(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这种债权是指根据合同权利的性质只有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权利,如果转让给第三人,将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这种债权常见的有二种:①基于特别信任关系而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如因雇佣、委托、培训、咨询等产生的债权;②属于从权利的债权,如因担保而产生的权利,从权利不得与主权利相分离而单独让与。(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订立合同后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规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债权。(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这类债权是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常见的有三种:①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例如,因继承而发生的对于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给付请求权;②公法上的债权,如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③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