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去上海打工,将一台彩电委托乙保管。同时,乙委托甲将自己所有的名贵草药带到上海卖掉。甲将草药带到邻村的朋友丙家,丙是一名中医,他请甲将该草药卖给他,并许诺给甲800元的好处费。甲以低于上海市场价格近20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丙。乙得知后请求甲和丙赔偿未果,一气之下将甲的电视机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丁。问:(1)甲将草药卖给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2)乙将电视机卖给丁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确定?
(1)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所以应当由甲和丙对乙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若权利人即甲追认该行为或者乙取得了处分权,该行为有效;若甲不追认并且乙未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