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张甲夫妇有一子张乙,张乙于2003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张丙。张乙之妻王某的父母双亡,只有一弟王丁。2008年,张乙、王某和张丙一家三口因车祸同时丧生,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张甲夫妇在清理张乙一家遗物时,发现留有遗产折合人民币20万元。这时王丁赶来要求继承姐姐的遗产。张甲认为,王丁无权继承遗产,双方发生纠纷。(1)张乙一家三口的死亡顺序如何确定?为什么?(2)王丁对于王某的遗产有无继承权?为什么?(3)张乙、王某和张丙的遗产分别由哪些人继承?为什么?
(1)张乙和王某同时死亡,张丙较张乙和王某后死亡。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所以,张乙有继承人张甲夫妇,张甲夫妇作为张丙的祖父母是张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王丁作为王某的弟弟是王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三人均有继承人,此时长辈先死亡,即张乙和王某同时死亡,张丙后死亡。(2)无。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王丁作为王某的弟弟,是法律上规定的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他才享有继承权。本案中,由于王某先于张丙死亡,也就是说王某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张丙,所以王丁没有继承权。(3)张乙死亡后其遗产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张甲夫妇和张丙继承。王某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张丙继承。张丙从父母遗产中集成的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在本案中即其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张甲夫妇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