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驾照)借用乙的一辆轿车去火车站接朋友,途中将横穿马路的丙撞伤,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花去医药费lO万余元并造成一级伤残。公安部门作出事故鉴定结论为:此次交通事故由丙负奎责。丙出院后,向法院起诉,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的部分,请求甲和乙承担赔偿责任。问:(1)对于丙的损失,机动车一方应否赔偿?为什么?(2)如机动车一方应该赔偿,赔偿主体和赔偿范围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答:(1)应该赔偿。理由:机动车与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方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①赔偿主体为甲。依《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中,机动车所有人乙没有过错。②依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