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物权优先效力的具体表现。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即在同一个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这种优先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优先享受其权利,即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得到实现;另一方面,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即后成立的物权害及到先成立的物权时,后成立的物权将因先成立的物权的实行而被排斥或消灭。(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所有权的优先效力,如“一物二卖”时,所有权优先于债权;(2)用益物权的优先效力,在某物上既有债权又有用益物权时,用益物权优先;(3)担保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