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活动维护人权的实践。
(1)我国对《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对《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对《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对所有这些作为国际人权法基础的人权宪章或文献,对它们中的积极因素是支持和肯定的。(3分)
(2)同时,我国对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的国际人权文献一贯持积极态度,并且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条约的当事国。
(3)在重视发展人权、对保护特殊主体的人权的国际文献上,我国也是一贯持积极态度。这些文献体现了对妇女、儿童、难民和无国籍人等社会弱者的人权的特殊保护。这方面的国际条约我国几乎全部加入。有的条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我国还参加了起草。(3分)
(4)对其他类别的国家人权条约,我国一般也都持积极态度。(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