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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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融合。

两大法系虽然各有许多不同特点,但融合也在发生。(1)在立法权的实际归属和法的形式方面,进入20世纪后.两大法系的差别在逐渐缩小。民法法系虽然在理论上不承认法院有立法权,但实践中法院在法的创制方面,亦即杠解释立法、填补立法空白、使立法具体化的过程,也日益发挥重要作用。虽然一般不承认判例是法的一种形式,但事上由于存在上诉制度.下级法院进行判决时不能不考虑上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另一方面.普通法法系的国家进入20世纪以来.制定法大量增加,不少人更多地强调制定法优于判例法,认为判例法不能违背制定法。制定法可以修改、废止判例法。(2)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了像欧洲共同体法这种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特点的跨国法,共同体法不仅适用于成员用,也适用于成员国公民。在共同体法和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共同体法优先于国内法。特别是在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之后,共同体法成为英国法的一部分,并享有优先极。这就标志着英国法开始在某些方面同大陆法汇合。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两大法系出现了互相接近的趋势。(3)当然,这些变化并不能说明两大法系已趋于统一或必然统 ,这些变化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不可能从根本上消弭两大法系的区别。由于历史传统和其他原因,两大法系的某些重要差别还将在长时期内保存着,不会很快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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