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家权力的实现采取契约形式的意义。
对政府这种重要的国家权力主体而言,它在行使国家权力方面采取契约方式,好处至少有:(1)采取契约方式可以使各方的关系得以简化,使他们有可能就契约的实行问题直接接触,并使关注契约实行的机关直接保证和推动契约的实行。(2)可以用契约形式精确地调整各方面关系,明确规定这些关系的参与者所关注的某些事项。而管理机关在采取发布命令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的情况下,难以避免一个突出的弊病,就是以自身为出发点而不能保证对另一方的利益予以精确全面的考虑。(3)为更好地监督管理机关而进行的契约式活动,有效地促进了相应活动的加强。(4)契约形式还能对国家管理的公开化和民主化作出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