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举例论述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条件。
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多种条件,其中基本条件有两个:相关法律规定的存在和相关法律事实的发生。 (1)相关法律规定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得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性条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就不可能出现相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形。比如,没有合同法的规定,就不可能有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相关法律事实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得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实性条件。没有相关法律事实,同样不可能出现相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形。比如,没有结婚这样的法律事实存在,就没有婚姻法律关系的发生;没有离婚这样的法律事实的存在,就没有诸如婚姻关系为抚养关系所取代、并且导致婚姻法律关系消灭这样的情形出现。 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存在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就是在什么样的法律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将有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存在,也就是说,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定就是为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提供法律根据或设定可能性的,要使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需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比如,合同法的规定只是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提供了法律根据和设定了诸多可能性,而要使真实的合同法律关系得以发生、变更或消灭,则需要有签订合同这样的法律事实存在。不过,在有的情况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也是可以直接基于有关法律规定的、比如,组织法或其他法律规定了要设立或撤销某种国家机构,就可以直接引起一系列具体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在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条件中,法律事实比之法律规定的情况要复杂一些:法律事实,就是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一定法的后果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实际情况。在这里,应当注意到法律事实只能是法定能够引起法的后果的实际情况,就是说不是所有的事实即实际情况都可以视为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