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对法的效力范围的规定。
法的效力的范围又称为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和事具有约束力。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主体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1)法对主体的效力包括:第一,属人主义。第二,属地主义。第三,保护主义。第四,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2)法对事的效力。法对事的效力是指法在实施过程中对哪些行为和事项具有约束力。法的对事效力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其一是“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其二是“一事不二罚”的原则。(3)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或空间范围有效,适用于哪些地区。一国的法可以在其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内具有约束力,该主权范围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范围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4)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也可称为法的效力的时间界限,通常是指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法的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以及法的溯及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