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普通法法系的含义、范围和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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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普通法法系的含义、范围和支柱。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特别是以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和地区的法的统称。由于它主要是以英国中世纪开始出现的“普通法”为代表的,因而得名普通法法系。美国法是普通法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又称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不像民法法系那样固守罗马法传统,而是注重通过办案遵循先例的形式,广泛吸取日耳曼法和习惯法以及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原则和思想,逐步形成起来的。属于普通法法系的法,除英国法和美国法以外,主要是曾经属于英国殖民地和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如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和亚洲和一些采用英语的国家和地区的法。普通法法系的支柱有三个: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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