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权力资源法律调控的限度。
确实存在像尼采所说的那种权力意志论者,他们把权力意志视为调整人类生活的至高无上的支配性原则,认为在法与权力之间,法只具有一种极为次要的作用,生活的实质就是不屈不挠地为权力而斗争,权力意志的充分发挥不应过分地受到法的限制,并把法的任务仅仅归结为确保权力竞争者之间的暂时休战状态。(2)正如法没有能力调整所有事物一样,法也没有能力调控所有权力。比如社团内部的某些权力就是法所不能或不宜调控的。(3)法在与权力资源存在天然联系的同时,也存在天然冲突:法的宗旨在于使权力的使用从属于规定的规则,从而控制权力的行使,而掌权者通常不愿手中的权力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