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袁某是公安机关的合同制民警,在进入公安机关后表现积极。某日,袁某所在公安机关抓获一个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何某,袁某参与了审讯。何某在审讯过程中一直拒不承认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袁某为了让何某承认,便逼何某"坐文明椅",用手铐和脚镣等工具使何某处于半蹲半立的状态,但腰不能伸不能屈、手脚不能活动。3个小时后,何某因动脉血管受到长时间的严重挤压而出现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对本案袁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答:此处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袁某是负有侦查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参与审讯期间,对犯罪嫌疑人何某使用变相肉刑的方式对其进行非暴力的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因此对袁某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