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24岁)、王某(男,22岁)、赵某(女,20岁)系无业人员。1997年11月,张某想做生意但无资金,想到县银行信贷科长李莱作风不好,就指使赵某勾引李某,从而敲诈李某为其提供资金。同年ll月10日,当赵某以约会为名将李某骗至张家后,张、王二人以揭发李某耍流氓相要挟,要求李某给他们3万元钱。李无奈,亲笔写一张“市行急需3万元”的条子,让银行值班员支付。后王某持条到银行取走3万元钱。问:对张某等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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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24岁)、王某(男,22岁)、赵某(女,20岁)系无业人员。1997年11月,张某想做生意但无资金,想到县银行信贷科长李莱作风不好,就指使赵某勾引李某,从而敲诈李某为其提供资金。同年ll月10日,当赵某以约会为名将李某骗至张家后,张、王二人以揭发李某耍流氓相要挟,要求李某给他们3万元钱。李无奈,亲笔写一张“市行急需3万元”的条子,让银行值班员支付。后王某持条到银行取走3万元钱。问:对张某等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1)张某等人主观上具有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2)张某等人设骗局将李某骗至家中,以揭发其作风问题,要挟其当场写字条取款,并拿到了钱款,属于以非法手段诈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综之,张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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