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是某厂业务员,已婚,有一3岁女孩。马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在某市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女服务员刘某互有好感。马某谎称自己未婚,于1995年7月利用空白介绍信填写虚假内容与刘某结婚。2001年9月后刘某生一子。马某之妻知晓后,欲对马某重婚行为提起诉讼。请问:马某的重婚行为是否已超过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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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是某厂业务员,已婚,有一3岁女孩。马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在某市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女服务员刘某互有好感。马某谎称自己未婚,于1995年7月利用空白介绍信填写虚假内容与刘某结婚。2001年9月后刘某生一子。马某之妻知晓后,欲对马某重婚行为提起诉讼。请问:马某的重婚行为是否已超过追诉时效?
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的马某犯重婚罪,其重婚行为处于连续状态,根据上述规定,尽管马某重婚已多年,仍未超过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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