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17岁),刘某(16岁)二人家住铁路附近,上学和放学都要经过一段铁路。2005年11月的一天,许某、刘某放学回家经过铁路时,见路基旁有一些刚换下来的旧枕木。二人想试试放两根枕木横在铁轨上会不会使火车停下,就搬了两根旧枕木横于铁轨上。一会儿,驶来一列火车,司机发现铁轨上有障碍物,便紧急刹车,但由于车速过快,直至把横于铁轨上的枕木推出好几米,挤压在障碍器下列车才停住,避免了严重翻车事故。问:许某、刘某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对其如何处罚?
(1)许、刘二人的行为构成了破坏交通设施罪。根据《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对交通工具实施了破坏行为,且该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了破坏交通设施罪。至于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是否发生,涉及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实行犯能否成立的问题,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危险犯形态的成立没有关系。本案中,许、刘二人将枕木放置于铁轨上后,就已经存在着足以造成火车倾覆、毁坏的危险,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2)因为许某和刘某犯罪时,都尚未年满18周岁,所以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