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故意用金钱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首先,犯罪对象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其次,必须有收买行为。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用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作为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代价,将妇女、儿童买归自己占有或支配。收买的基本特征是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买回,因此不同于收养。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成立本罪不要求以出卖为目的;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具有出卖的目的,则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此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产生出卖的意图并出卖妇女、儿童的,也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