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9日18时许,李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摩托车,在华北石油某市物资转运站大院内行驶时,将正在散步的张某撞倒。李某随即同他人将张某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在医院内被接到报警后前来的公安人员抓获。问: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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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29日18时许,李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摩托车,在华北石油某市物资转运站大院内行驶时,将正在散步的张某撞倒。李某随即同他人将张某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在医院内被接到报警后前来的公安人员抓获。问: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李某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故不应适用过失致人死亡法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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