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累犯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和第66条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但法律后果相同。(1)一般累犯。我国《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据此,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①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②行为主体实施前罪与后罪时,都必须已满18周岁。③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④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2)特殊累犯。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据此,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是:①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②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③行为主体实施前罪与后罪时,都必须已满18周岁。(3)对累犯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采取的是从重处罚主义。①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②在决定从重的幅度时,除考虑后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外,还要考虑后罪与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时间的间隔、后罪与前罪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