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特征及其认定。
(1)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与特征。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是指将假币置于行为人事实上的支配之下,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握有假币。使用,是将假币作为真货币而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此外,将假币交付给不知情的他人使用的,以及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假币以取得商品的,均成立使用假币罪。成立本罪还要求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②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非法持有或者使用。一般来说,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严重的假币犯罪,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2)使用假币罪的认定。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通常容易区别,但行为人使用假币兑换另一种货币时,究竟是使用还是出售假币,尚需进一步研究。从刑法的规定来看,使用假币罪的法定刑轻于出售假币罪的法定刑,因此,前者的危害程度应轻于后者。从司法实践上看,出售假币往往表现为以远远低于假币面值的价格出售,从表面上看,使用假币的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许更高,但事实上,由于出售的数量较多,故危害程度更为严重。从对方的心理状态来看,使用假币时,对方并不明知是假币;而出售假币时,对方一般明知是假币。从使用的含义来看,在金融机构用假币兑换另一种真货币,是将假币直接置于流通的行为,故属于使用假币;基于同样的理由,使用假币与他人进行黑市交易以通常价格兑换另一种真货币的,也应认为是使用假币。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才已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不另认定为使用假币罪;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