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概念与特征。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将上述专用款物挪作其他用途的行为,如将救灾款用于投资房地产。挪用失业保险基金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本罪的挪用,只限于由有关单位改变专用款物用途,不包括挪作个人使用;挪用行为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成立犯罪。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特定专用款物,而故意挪作他用。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