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至10月期间,尹相龙、黄花根等人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先后将180余人从浙江省某某县运往公海,交韩国船只偷运至该国,并从中牟利。其中2001年10月6日,他们将60名偷渡人员在海上交与韩国“第七泰仓”轮,为逃避检查,该船上的韩国组织、接运人员,将偷渡者赶入船舱内藏匿,致使其中25人窒息死亡,而后将尸体抛入海中。案发后“第七泰仓”轮被韩国警方扣押,其他偷渡人员被遣返回国。问:对尹相龙、黄花根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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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至10月期间,尹相龙、黄花根等人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先后将180余人从浙江省某某县运往公海,交韩国船只偷运至该国,并从中牟利。其中2001年10月6日,他们将60名偷渡人员在海上交与韩国“第七泰仓”轮,为逃避检查,该船上的韩国组织、接运人员,将偷渡者赶入船舱内藏匿,致使其中25人窒息死亡,而后将尸体抛入海中。案发后“第七泰仓”轮被韩国警方扣押,其他偷渡人员被遣返回国。问:对尹相龙、黄花根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本案中,尹相龙、黄花根多次组织180余人偷渡,并间接造成20余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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