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认定虐待部属罪应当区分的界限。
(1)虐待部属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应将虐待部属罪与严格要求部属但方法不当的行为区别开来。前者是虐待行为,后者只是方法不当的严格要求行为;前者具有虐待故意,后者完全不具有该故意;前者情节恶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后者不具有恶劣情节与严重后果。其次,应将虐待部属罪与一般的虐待部属的行为区别开来,关键是看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2)虐待部属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虐待部属罪与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报复陷害罪、侮辱罪、虐待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相似之处。区分它们的界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无特定的部队领导与部属的关系;②行为是否具有违反军人职责的性质;③所造成的重伤或其他严重结果是否由于长期、多次的虐待行为造成;④行为人是否具有虐待的故意。只有对上述几点得出肯定结论的,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