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男,系某国有商业银行行长。1999年2月,张某准备为自己的儿子购买一套商品房,由于缺少资金,便以工作需要为由,从本单位取出公款30万元,以备购房时使用。其间,张某一直将该笔公款放于自己办公室的保险柜内。此后,由于种种原因,房子没有买成,张某于同年12月将该公款退还本单位。问: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张某是国有商业银行行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行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张某,男,系某国有商业银行行长。1999年2月,张某准备为自己的儿子购买一套商品房,由于缺少资金,便以工作需要为由,从本单位取出公款30万元,以备购房时使用。其间,张某一直将该笔公款放于自己办公室的保险柜内。此后,由于种种原因,房子没有买成,张某于同年12月将该公款退还本单位。问: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张某是国有商业银行行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行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