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刑法理论上的斡旋受贿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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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刑法理论上的斡旋受贿的特征。

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斡旋受贿。(1)行为人必须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但不要求行为人积极地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只要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行为即可。(2)行为人接受他人请托,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包括放弃)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3)行为人必须向请托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种财物是行为人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不正当孑艮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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