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特征及其与贪污罪、贿赂罪的界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区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贿赂罪的界限时应当注意,如果查明财产的来源是贪污、受贿所得,应当以贪污、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查明部分财产是贪污受贿所得,部分财产来源不明且数额巨大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如果仅仅怀疑国家工作人员的巨额财产是贪污或受贿所得,但是没有充分的证据,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可以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