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甲,男,18周岁;被告人乙,男,19周岁;被告人丙,男,16周岁;被告丁,男,18周岁。2014年4月9日晚,四被告在公路边闲聊时遇见两名行人。被告人甲、乙见两行人衣着华贵,遂产生找点钱的想法。于是,甲和乙手持匕首、三角刮刀威胁两行人拿钱,遭到拒绝后,丙亦上前,伙同甲、乙对两行人拳打脚踢,抢走手表一块、香烟两盒。其间被告X.T曾试图劝阻甲、乙、丙三人的行为,但被丙一句“别多管闲事”吓住,站在一旁没有动手。事后,甲、乙、丙将抢来的东西平分。问:丁是否与甲、乙、丙一起构成共同犯罪?请说明理由。
被告人丁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主观方面,甲、乙、丙、丁四被告犯罪前没有形成事前的共谋,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是甲、乙、丙三被告临时起意,实施了抢劫行为。丁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抢劫的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被告人丁在其他被告人实施抢劫时,站在一旁观望,未参与也未劝阻,他的这种行为不同于共同犯罪中因分工不同而故意的不作为。因此,丁不是抢劫共犯,也不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