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性的原因与条件。
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犯罪性。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行为人侵害其法益,表明其放弃了该法益。既然如此,法律就没有必要予以保护;损害被放弃的法益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行为的犯罪性:(1)被害人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对无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故只有被害人承诺侵害自己的法/时,才有可能排除行为的犯罪性。但即使是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也有一定限度。如经被害人承诺而杀害他人的行为,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所以,儿童、精神病人的“承诺”是无效的。(3)承诺必须是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故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无效。但如果仅仅是关于承诺动机的错误,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例如,妇女以为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对方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但发生性关系后,对方并没有释放其丈夫。这种错误仅仅与承诺的动机有关,故不影响其效力,即对方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相反,如果因为受骗而对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其所作出的承诺则无效。行为人冒充妇女的丈夫实施奸淫行为时,黑夜中的妇女以为对方是自己的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其承诺无效,对方的行为构成强奸罪。(4)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结果发生后的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否则国家的追诉权就会受被害人意志的任意左右。(5)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例如,甲同意乙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乙砍掉了甲的两个手指。这种行为仍然成立故意伤害罪。P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