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施行时期和主要内容。
法定证据法律制度,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裁判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这种证据法律制度肇始于罗马帝制时期,盛行于欧洲封建社会后期,取代了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是证据法律制度的一个发展阶段。我国古代虽然有法定证据(如口供是证据之王),但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法定证据制度。从成熟的法定证据法律制度来看,其主要内容有:(1)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均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裁量。(2)证据的形式化,依其能否完全确认案情的不同表现形式被划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证据的等级化,根据提供证据者的社会地位等级确定其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3)刑讯拷问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4)对最终事实的认定,尤其是对罪责的认定和刑罚的宣告规定了严格的证据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