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证据保全的内涵、种类及措施。
(P232~235)(1)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等应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固定该证据。实施证据保全措施的主体通常是法院。另外,公证机构是实施证据保全的主体之一,而且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具有证明力方面的优先性。证据保全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为条件。(2)证据保全的种类。从时间来看,证据保全可以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①诉讼前的证据保全主要包括公证机构采取的证据保全。当事人可以委托公证机构,以公证的方式预先固定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对于经公证保全的证据,除有相反证据足以将其推翻外,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诉讼前除公证机关外,人民法院也有权接受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②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包括刑事自诉中的证据保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3)证据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必须与证据的种类和特征一致,即特定证据种类只能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对证人证言进行保全的,可以采取询问、录音、录像等方法。对物证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通过制作勘验笔录或者拍照、录像的方法,也可以提取原物等。对书证,可以进行拍照、复制、制作节录本等。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给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但是,法院违法实施保全措施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