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问题,试从原因、性质和危害等角度分析刑讯逼供问题。
原因: (1)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影响。 (2)特权思想作怪。(3)有罪推定意识的影响。 (4)不愿做深入细致艰苦的调查研究工作。 (5)处罚偏轻,打击小力。 (6)办案有指标,限期破案压力大。 性质: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因此,刑讯逼供不是一般的工作错误,而是违法犯罪行为。 危害: (1)侵犯了公民的人权。 刑讯逼供的最直接的危害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损害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 刑讯逼供的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破坏了党和国家的威信,易导致铍讯问者及其亲友与政府产生对立情绪,形成小安定因素,破坏了国家的法治。 (3)容易酿成错案。 刑讯逼供,屈打成抑,是导致错案、冤案的主要原因。 (4)容易造成积案、疑案。 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时,往往把精力用于对付犯罪嫌疑人,围绕口供花费过多的时问,这就耽误了收集其他证据的有利时机,使有些证据因为时间久、时过境迁而灭失,难以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即使勉强取得一些口供,也会因案中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翮,先供后翻而使案件扑朔迷离,酿成长期破不了的积案,或者难以认定和处理的疑案。